提存法院的「擔保金」,以後都可以領回嗎?

2023-05-10

法院「擔保提存」的原因可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行使債權之擔保」,例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目的而繳納之擔保金;另一種則是「債務人為停止強制執行之擔保」,例如停止執行、反擔保停止假執行、停止假扣押而繳擔之擔保金。

向法院繳納(提存)擔保金,不要以為未來都一定可以拿回來,還是有一部或全部無法取回的可能性,只是機率高低的問題而已。

債權人行使債權之擔保,原則上:全額取回擔保金之機率較高

如果日後獲得勝訴確定,則先前為了行使債權所為之擔保提存,當然可以全額領回。

而就算敗訴確定,雖然對造之財產曾遭查封,但未必就一定有損害,在情形在假扣押、假處分之情形尤為明顯,因為在查封期間,查封物通常仍由所有人為使用、收益,要證明因此受有具體損害,是較為困難的;如果是存款遭查封,則是可請求法定利息之遲延損害而從債權人提存之擔保金中取償,但金額通常也不高。

所以債權人行使債權所為之擔保,通常能全額取回擔保金的機會是較高的。

債務人為停止強制執行所為之擔保,原則上:無法全額取回之機率較高

債務人最常所為的擔保,通常是債務人異議之訴、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情況,為了「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所為的擔保提存。而債務人一審敗訴,為了避免債權人假執行所為的反擔保提存,也不罕見。

但此類訴訟,債務人日後要取得勝訴判決,其不確定較高,有時候先提存擔保金而停下強制執行,但未來如果敗訴確定,法院的這筆擔保金反而被債權人又強制執行走,因此無法領回。所以債務人要進行反擔保時,也不宜衝動行事,應評估勝訴的機率高低,以免除了原本遭查封之財產最終仍被執行外,額外提存的擔保金也進了債權人的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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