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儲值卡消費,是否構成詐欺罪?

2023-01-29

某A拿著衣服到自助洗衣店洗衣服(洗衣機使用儲值卡扣款),發現洗衣機上遺留了前一位消費者某B的儲值卡,基於貪小便宜的心態,直接用這張某B的儲值卡扣款洗衣服,某A還沾沾自喜。

某B回到洗衣店後發現儲值卡不見,於是聯絡洗衣店調閱監視器,發現某A偷用自己的儲值卡,於是提出刑事告訴,某A會成立什麼罪?

侵占遺失物罪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某B把儲值卡忘在洗衣店裡沒拿走,該儲值卡已處於脫離某B持有的狀態而為遺失物,某A把該儲值卡拿來使用,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不過這條罪是很輕的罪。真正的關鍵是下面的問題,是否會成立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第339條之1的「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詐欺罪的成立,係以行為人施用詐術、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要件,但某A只是持某B的儲值卡插入自助洗衣機,而獲得不用花自己的錢就可以洗衣服的利益,但洗衣機是一部機器,概念上並沒有陷於錯誤的可能(人類才有思考、意識能力,概念上才有被騙的可能)。

而且洗衣機就是以機器設備感應讀取儲值卡,只要卡片是真的,機器感應讀取、扣款資料確認無誤後,依機器判讀結果,就會啟動洗衣功能,也沒有因為某A行為有何陷於錯誤的情形。

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1的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

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因為機器沒有陷於錯誤的可能,無法以普通詐欺罪論處,所以刑法第339條之1、之2、之3都是以欺騙「機器設備」為概念所增訂的法條,以填補普通詐欺罪的不足。

而第339條之1,是規定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取得不法利益之處罰條文。某A使用儲值卡插入自助洗衣機,讓某B儲值的錢被扣款,自己獲得免費洗衣服的利益,是否成立本罪,關鍵就在於,某A未經某B同意而使用某B的儲值卡洗費,是否屬於「不正方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因收費設備僅重視使用者是否提出正確給付,只要使用者可提出正確的財產給付,收費設備即會相對應為對待給付,此時使用者是否為真正權利人,非關心重點。在此設備特性下,該條所謂不正方法應係指任何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設備所定使用規則,操縱該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例如使用偽幣免費取得自動售物機內之物品、使用偽造儲值卡扣減儲值而免費取得物品或服務。反之,只要金錢、儲值卡為真正,不論行為人取得管道為何,因使用該金錢、儲值卡可為正確之給付,自無對收費設備實施不正方法可言。」

這類預付儲值卡(超商I-CASH卡、悠遊卡、各商家發行的不記名儲值卡等),持卡人可持該卡至店消費,持有者雖非本人亦可持該卡儲值使用,為週知的事實。是某A持某B的儲值卡消費,依照洗衣機的讀卡機電腦程式預先設定的消費方式讀卡扣款,該等機器設備內建程式也讀取到這張卡片是真的,而且卡片裡面也有儲值餘額,且消費金額低於儲值餘額,讀取無誤後扣款,持卡人是否為真正所有人並非機器設備所需要判斷的,所以某A所為與刑法第339條之1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及得利罪的要件不符。

不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的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另有論者認為,刑法第339條之1的「收費設備」是以機器設備控管對價的收取,並在收取後提供對待給付的自動化設備。

而像這種儲值卡相對應的讀卡機,並非「提供對待給付」的收費設備,其功能僅在「扣款」,而非給付,本與刑法第339條之1的要件不符。

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而讀卡機應係刑法第339條之3的「電腦」,但本條也沒有規定無權使用他人資料的情形,同樣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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