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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父母不具婚姻關係而生下的小孩,叫作非婚生子女,而具有真實血緣關係的生父,可以藉由「認領」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子女的身分即會轉為婚生子女。
認領可以透過意思表示為之,也可透過撫育行為,視為認領。所謂「撫育」,乃擬制之認領,不限於教養或監護,只要生父有以該子女為自己子女之意思而為照撫、養育或負擔生活費用, 即為對親子的血統關係存在的事實,為一沈默的確認行為,視為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