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超過7天還沒存入銀行,還可以軋進去銀行嗎?

2023-01-20

甲為了支付乙工程款,開立了一張付款日為112年1月10日的支票,乙拿到支票後,卻超過一週才把支票存入銀行,乙還拿得到票款嗎?

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2款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如果超過法條所寫的7天或15天還沒把票軋入銀行,支票還可兌現嗎?銀行還會受理嗎?

超過7日或15日,仍可將支票存入銀行,但會有風險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支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的請求時效為1年,並不是7天或15天,所以很明顯的,不可能因為超過7天或15天未將支票軋入銀行,支票就變成無效。但勢必還會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不然這天數豈不規定心酸的?

逾期提示的法律效果

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4條規定:「發票人雖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對於執票人仍負責任。但執票人怠於提示,致使發票人受損失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票面金額。」

票據法第135條規定:「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票據法第136條第1款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

綜合以上規定,執票人雖逾票據法第130條所規定的提示時間,但只要距付款日未逾1年,發票人仍應負票據責任。但如果發票人已向銀行撤銷付款委託,則執票人在逾越提示期間的情形下,就無法將票軋入銀行,僅能持支票向發票人本人請求付款。又如果該支票是經背書轉讓取得,則執票人不得向背書人請求付款,僅得向發票人請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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