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是什麼?

2022-01-12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薪資債權」、「銀行郵局存款」等財產時,期間收到法院的扣押命令,法院有按聲請扣押債務人的薪資、存款了,但公文的說明欄有一句:「債權人得於收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這段話是什麼意思呢?這三種命令又是何義?

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支付轉給命令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法院對於薪資、存款的強制執行,會先發「扣押命令」給債務人任職的公司、開戶的銀行(法律將之稱作第三人),命第三人在扣押金額範圍內應予扣押,不可以再支付給債務人,要將扣押的金額留待法院日後處置。

若有扣押到債務人的薪資或存款,接著就是如何將扣押到的債務人財產讓債權人取得了,所以才會有以下三種命令,就是三種讓債權人拿到錢的方式:

  1. 收取命令:對於扣押金額,法院讓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收取。
  2. 移轉命令:對於債務人於扣押金額範圍內對第三人之債權,法院直接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也是直接向第三人收取。但跟收取命令不同之處,在於移轉命令有「債權移轉」的效果,但收取命令則無。
  3. 支付轉給命令:對於扣押金額,法院命第三人繳至法院,由法院交付予債權人。

債權人是否需要向法院聲請核發哪種命令?

這三種命令,對於債權人來說差別不大,所以債權人不向法院陳報要何種命令,交由法院決定,亦無不可。

實務上核發移轉命令的情形較少見,大部分都是收取命令、其次是支付轉給命令。

  • 如果這次強制執行並無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意即債務人、債權人單一的時候,法院為簡化支付過程,通常核發收取命令:「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ooo元。」讓債權人直接向第三人收取,不再經過法院(由債權人跟第三人自行聯繫付款方式)。
  • 但如果債權人不止一人,這時候法院就需要製作分配表,按債權額比例進行分配,就不宜讓債權人自行向第三人收取,這時通常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命第三人把錢繳至法院,由法院分配給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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