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用毒品被告,開偵查庭當天可能直接送勒戒嗎?

2025-08-14

大約一個月前,甲因為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被警方臨檢查獲。當場他坦承,兩天前確實有吸食毒品,警方也依法採集他的尿液送驗,近日甲突然收到檢察官寄來的偵查庭傳票。

看著傳票上的日期越來越近,甲心裡愈發不安,如果到了地檢署開偵查庭,檢察官會不會當場把他送去勒戒所?這樣他就不能回家,還有工作上的重要專案、家庭需要照顧,該怎麼辦?眼前的焦慮與未知,讓甲陷入進退兩難的困境。

第一次施用第1、2級毒品的被告,須接受觀察、勒戒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第十條之罪(施用一、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檢察官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並將被告移送該管法院訊問;被告因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予以逮捕者,亦同。」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命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者,應先向法院聲請裁定,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二十四小時內為之。前項聲請裁定期間,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將被聲請人留置於勒戒處所。留置期間得折抵執行觀察、勒戒期間。」

觀察勒戒須法院裁定准許

第一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的被告,須接受觀察勒戒(實際上跟作牢無異),檢察官不能單獨決定對被告實施勒戒處分,而是必須向法院聲請裁定,經法院裁定准許後,才能實施勒戒。

比較多的情形為,被告的尿液檢驗報告出爐呈陽性,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裁定勒戒,法院裁定准許後,被告尚有抗告的權利,當被告未抗告或抗告經駁回確定後,才會正式實施勒戒處分。

檢察官可以當庭逮捕被告,送法院裁定,於法院准許後,逕送勒戒所

然而,依上開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檢察官其實也可以傳喚施用毒品的被告到庭,然後當庭諭知將被告逮捕,接著向法院聲請裁定勒戒,同時將被告移送法院接受訊問,法院應於24小時內為准否之裁定,於裁定前,亦可依檢察官的聲請,將被告先留置在勒戒處所,法院裁定准許勒戒後,雖然被告可以抗告,但抗告並不阻卻裁定的執行力,因此檢察官可以再直接將被告送到勒戒所(為期約二個月)。

所以在理論上,確實有可能依傳票指定的時間前往地檢署開庭,然後就被送去勒戒所,暫時回不來。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立法理由,是為了避免被告開完偵查庭離去後,又禁不起誘惑去吸毒,徒增施用毒品的機會,為了爭取讓被告戒毒的時機,賦予檢察官可當庭逮捕被告,聲請法院即時留置、裁定。

是否有留置被告、裁定後即執行勒戒的必要,須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施用一、二級毒品是輕罪,而且初犯還不會受到徒刑的刑罰,而是進行矯治(即美其名的勒戒)幫助其戒除毒癮,而吸毒只是傷害自己身體的行為,卻可能在出庭、無心理準備的情形下,被送到勒戒所、喪失人身自由近二個月,一定是要符合「比例原則」的。

因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會的結論,法院受理檢察官逮捕被告、聲請留置被告及裁定勒戒時,法院必須先審酌有無先行留置被告的必要性(就是有沒有這麼急著執行勒戒的必要性),若無,則法院仍應先行釋放被告。

當然,釋放被告不等於不須勒戒,但基於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序而言,在無急迫必要的情形下,宜讓施用毒品的被告,待法院准予勒戒裁定確定後,再實施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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