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裁定,抗告程序中不停止執行

2022-03-23

家事事件法第91條第1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對准許本案請求之裁定有抗告權之人得為抗告;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但原法院或抗告法院認有必要時,得裁定命供擔保或免供擔保後停止執行。」

家事暫時處分的裁定,當法院裁定後,暫時處分即具有執行力,縱使相對人提出抗告,抗告程序中也不停止暫時處分的執行。此種制度設計,是基於暫時處分具有急迫性始然。

不過同條項但書也規定,法院可裁定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停止執行(通常適用於財產扣押相關的暫時處分)。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