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清償額度,是否有最低金額的限制?

2023-06-01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聲請更生的債務人,若已誠實陳報其收入、支出金額,也未隱匿資產或刻意減少收入,將收入扣除支出的餘額,全部都用以償還債務,法院認為已盡力清償時,即應認可其更生方案。原則上,當債務人依法院裁定的更生方案履行還款責任時,還完6年72期後,即視為免責。

但法條未規定「更生方案的最低清償額度」,所以會產生一個爭議問題,若債務人確已提出盡力清償的更生方案,但因債務人收入少導致清償金額極低(例如每月僅還100元,由5間銀行分),法院是否仍應裁定認可此更生方案?

更生方案須具有實質清償之意義,法院才應裁定認可

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雖然規定,除有符合同條第 2項各款(包含第 63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外,凡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即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又若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依同條例第 64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應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消債條例雖然沒有規定債務人更生方案的最低應清償額度,縱使更生方案清償程度很低,若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即可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但債務人的更生方案仍須對債務為有意義、實質之清償,才具有減免其債務的正當性與合理性;若並非實質有意義的清償,該更生方案應不予認可。

以本文的例子,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表面上雖然符合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盡力清償的客觀條件,但清償金額極低,扣除銀行公會收取清償費用後,每位債權人可受分配金額更是所剩無幾,屬於不具有意義的實質清償,法院應不得逕行認可。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