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請假就不算曠職?沒辦好請假手續小心丟了工作!
老王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某週一早上家裡突然水管爆裂導致大淹水,且後續引發短路及裝修糾紛,老王忙於處理,心想「這是突發緊急事故,公司一定能理解」,便連續週一、週二、週三都沒有進公司,期間也未接聽主管電話,更沒有辦理任何請假手續。
週四老王回到公司準備補辦請假手續並提供修繕單據時,公司卻告知:因其「連續曠工達三日」,公司已依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請他當天辦理交接走人。老王不服,認為自己確實有「淹水」這個正當請假事由,並非無故曠班,公司解僱不合法。
請假權與程序義務並存
勞工遇到疾病或緊急事故時,依法確實有權請假,但這並不代表可以「逕自缺席」。根據勞動基準法與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法律在賦予勞工請假權利的同時,也課予了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義務。
請假並非單方面的權利主張,而是需要完成告知並經准假程序,才能產生合法的免除出勤義務效果。
程序未完成即構成曠職
關於「事由正當但未辦手續」是否算曠職,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給出了明確的法律定論。
法院認為,勞工若未依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使確實有請假的正當事由,在法律上仍應認構成「曠職」。這是為了兼顧勞資雙方的權益,避免雇主因無法掌握人力安排而受損,勞工不能以「事後補假」作為逃避程序義務的藉口。
緊急事故的應變要求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之規定,請假原則上應於事前親自辦理;若遇疾病或緊急事故,雖然得委託他人代辦,但「通報義務」並未消失。
在本案中,老王雖然家裡淹水,但在長達三天的時間內,客觀上他仍能撥打電話或透過通訊軟體告知主管,卻怠於行使告知義務,導致請假程序未完備,這段期間將被認定為曠職。
連續曠工三日的解僱門檻
一旦曠職事實成立,雇主便擁有法律上的懲戒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
由於「程序未完備」會導致即便有事由也被視為「無正當理由」,老王連續三天未現身且未請假,正好觸發了這條法律紅線,面臨失去工作且無資遣費的法律困境。
分析解答:法律觀點
請假不能僅憑主觀認知,更要落實法定程序。法律雖保障勞工處理私事的權益,但也保護企業運作的安定性。
對勞工的建議:遇到急事務必「第一時間」通報,即使無法親自書面辦理,也應透過口頭、訊息告知主管原因,並留存紀錄,待回公司後立即補足證明文件。
對雇主的建議:雖然最高法院見解支持未辦程序即屬曠職,但為避免勞資爭議,建議在認定「連續曠工三日」期間,應積極聯繫勞工並留存催告紀錄,以確保解僱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使終止契約更具法理正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