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封緘之遺囑,是否限於密封遺囑?違反開視規定,遺囑是否有效?

2023-11-23

甲父在生前請律師立了一份代筆遺囑,甲把此份代筆遺囑放入一個信封中,將封口以膠水黏起來,交由好友乙保管,甲並交往子女丙、丁、戊、己四人,要等到自己死後,要集合所有繼承人、在乙的面前一起把遺囑打開。

不過事情未如甲的預料般發展,甲死後,最得寵的丙,直接向乙取得遺囑,並自行打開、依遺囑內容辦妥遺產繼承登記,而依遺囑分得遺產最少的丁不服,主張丙違背了父親打開遺囑方式的意思,也違反民法關於封緘遺囑打開的規定,遺囑因此無效,丁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有封減之遺囑,不限於「密封遺囑」

民法第1213條規定:「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所謂的密封遺囑,規定於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在實務上很少見,當立遺囑人不希望遺囑在自己生前讓他人知曉內容,可於完成遺囑後,將遺囑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不過民法第1213條所指的封緘遺囑,並不限於「密封遺囑」,而是有將遺囑將在信封或其他容器中,並將開口密封起來就算,所以自書遺囑、代筆遺囑等遺囑,若放在信封中,然後將開口封住,即屬於本條「有封緘」之遺囑。

縱使違反有封減遺囑之開視規定,遺囑不因此而無效

依民法第1213條的規定,有封緘的遺囑,不能隨意開拆,而必須召開親屬會議,在親屬會議上打開遺囑;或是到公證人面前以公證方式打開遺囑(作成公證書)。且遺囑開視時,應同時製作紀錄,由在場人共同簽名。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42號民事判決:「遺囑之開視與遺囑之提示僅為遺囑執行之準備程序之一,而非有效要件,縱未遵守民法第1212條、第1213條之提示及開視程序,遺囑亦不因而無效。」

法院見解認為,遺囑作成後有經封緘,於立遺囑人死亡後,未依民法第1213條之規定開視遺囑,不影響遺囑之效力,因為遺囑之開視僅為遺囑執行的準備程序之一,並非有效要件,所以民法關於封緘遺囑的開視規定,實在沒什麼用處,因為違反了也不會有什麼不利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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