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定方式的增刪塗改,是否會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2023-01-17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自書遺囑的內容,若因錯字或漏寫,想要增刪修改的話,除了修改的部分外,另應記明修改之處及字數,並加以簽名,例如下圖:

但一般民眾可能不清楚修改自書遺囑的內容,還需要註明修改處所、字數及單獨簽名,可能只有直接修改錯字而已,此屬無效的修改,如此會導致遺囑無效嗎?

修改不符法定方式,只是修改無效而已,不會導致整份遺囑無效

法律之所以規定,自書遺囑修改之處,須註明處所、字數及簽名,其立法目的,是在確保遺囑所寫的內容,都是出於被繼承人的真意,並防止被他人竄改變造 ,規定之重點應在於被繼承人應自書遺囑全文。

至於未依法定方式所為的增刪塗改,只是增刪塗改部分會視為無變更而已,遺囑仍保持其效力。尤其是在增減塗改字句並不足以造成遺囑文義的變更,或造成無法辨識遺囑內容時,如拘泥於文義,而使遺囑歸於無效,反而有違背了立法原意。

》參考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9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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