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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五人共有一筆土地,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A、B、C、D四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以多數決方式,以2000萬元的價格將土地出賣給甲,而E未行使優先承買權,A、B、C、D為辦理買賣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是將E應分得之價金提存至法院,但也將五分之一的代書費5萬元、仲介費8萬元從中扣除,因此E僅領到387萬元。
但E認為自己並未委託代書、仲介,也沒有同意出賣土地,自己負擔代書費、仲介費並不合理,要求A、B、C、D應再給付13萬元,E的主張是否有理由?
以多數決出賣共有不動產,少數共有人是否應負擔必要費用?
此說認為,雖然未同意出賣的少數共有人,與代書、仲介間並無委任關係,但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土地時,非不得支出任何費用,且少數共有人也獲得價金而享受利益,且出賣土地時支出代書、仲介費用可認為依社會交易通念認而屬必要,少數共有人仍應分擔。
但為了兼顧少數共有人之權益,本於公平原則,代書、仲介費之數額是否合理,法院仍可加以審認。
內政部102年9月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038384號函釋:「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共有土地,並委託不動產經紀業銷售該共有土地,其服務報酬之計收自應依委託契約書約定由委託人支付。至於不同意處分之他共有人,若與經紀業者無委託關係,自無支付服務報酬之義務。」
此說係以委任關係的有無來作認定,少數共有人與代書、仲介間並無委任關係,因此毋須負擔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