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欠錢不還,債權人可否要求其父母清償?

2023-01-23

小明在國中畢業後,就沒有繼續升學,出社會工作了,小明17歲時(未成年),跟同事小美借款20萬元(小明父母同意),但小明之後卻不還錢,而小明名下也沒有任何財產,小美該怎麼辦?可以跟小明的父母(監護人)求償嗎?

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時,其責任依民法第187條規定定之,法定代理人有連帶給付責任

民法第221條規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借貸關係是一個「債」,並非侵權行為,不能直接適用民法第187條(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權利,法定代理人應連帶賠償)的規定,但依民法第221條規定,債務人是未成年人時,其法律效果與第187條相同,意即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通常是父母)需要負連帶給付責任。

以旨例來說,小明借款時未滿18歲,為未成年人,小美可依民法第221條規定,請求其父母連帶給付,若獲得勝訴判決,也可強制執行小明父母的財產,藉此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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