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工作賺取的收入,父母是否有管理處分權?

2023-01-27

阿益對於唸書沒有興趣,於是國中畢業後就未升學,直接到工廠工作賺錢,所以年僅17歲的阿益,也累積了數10萬元的存款。

阿益的爸爸看到阿益有這筆存款,就跟阿益說:「你還沒成年,我是你的監護人,對於你的錢有管理處分權,把這筆錢交給爸爸。」阿益覺得很不合理,這是自己辛苦賺的錢,並非平白無故取得,爸爸怎可把錢拿走?

什麼是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未成年子女因「無償」取得之財產,為特有財產,而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管理、使用、收益,應須符合子女的利益。意即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是有管理處分權的。

未成年子女「非特有財產」,應屬子女所有,子女有使用、收益之權

特有財產以外之財產,例如未成年子女以自己勞力或其他有償取得之財產 ,即屬於「非特有財產」,而非特有財產之管理、收益權之歸屬,民法對此並無規定。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67號判例:「子孫自以勞力或其他法律關係所得私財,非已奉歸於父母者,自可認為子孫所私有。」 

多數見解認為,既然民法僅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得為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非特有財產未有規定,應認為未成年子女因勞力或營業賺取的財產,應由未成年子女自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始為合理。

未成年子女對於非特有財產,雖有管理、處分之權,但使用上,仍須符合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規定

民法第76條及第7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法務部101年5月8日法律字第10100067890號函釋:「民法第 76、77 條等規定參照,未成年子女就勞力或營業賺取財產固有所 有權,並得自行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惟有關意思表示時,仍應受相 關民法規範,以保障其權利。」

非特有財產固為未成年子女「私有」,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亦屬未成年子女所有。但畢竟身分上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除非是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不然其他財產處分的法律行為,仍應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過像一般生活上的消費,都屬日常生活所必需,未成年子女自行決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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