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不受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的限制

2024-03-06

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依此規定,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義務人對其扶養時,須以自己「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為限。

15歲的某甲,年紀輕輕就成為職業網球選手,代言、比賽獎金收入頗豐,則甲雖然未成年,甲的父母是否得以「甲有謀生能力」、「甲有錢自己維持生活」,不需再對甲負扶養義務呢?

民法「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之規定,不適用於未成年子女

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言,此之扶養義務應屬生活保持義務,與同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屬生活扶助義務尚有不同,故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自不受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即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民事判決參照。

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小孩,依民法規定,有保護、教養的義務,而保護、教養即包含「扶養」在內,這是不需要考量民法第1117條第1項「不能維持生活」、「無謀生能力」要件的,所以未成年子女縱使有錢、有謀生能力,還是可以請求父母扶養。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