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載日期、金額的空白支票遺失或被竊,可以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嗎?

2024-03-16

甲把公司支票簿、印章一起放在辦公室未鎖的抽屜裡,某日甲發票支票簿和印章不翼而飛,十分擔心支票會被他人盜開並向銀行提示,趕快去警局報案、到銀行辦理掛失止付。

而甲看票據法的規定,在掛失止付的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甲並不確定支票究竟有無遭到盜開,所以支票的日期、金額都空白,只知道支票號碼,法院會准許公示催告嗎?

票據遺失,宣告票據失效的制度及程序

公示催告

票據法第18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票據法第19條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除權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票據遺失,透過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使票據歸於無效

票據為文義證券,持有票據之人,若為本票,即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若為支票,可向銀行提示票據請求付款或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所以當票據不知流落何方時,以發票人的立場,就會擔心票據落入有心人士之手,導致自己莫名其妙被要要求給付票款,弄不好還影響信用。

所以當票據遺失時,可透過以上的法定程序(掛失止付、公示催告、除權判決),讓法院宣告這張票據無效,這樣就不用擔心會被莫名要求給付票款。

而銀行提供給客戶的支票簿,上面已經寫明發票人,而票據在簽發、交付前,就遭竊或遺失時,發票人確實為票據權利人,理論上可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但限於已知悉支票載有日期、金額,才能聲請公示催告,理由如下。

聲請公示催告,以「有效」且「可背書轉讓」之票據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規定:「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

支票的有效,一定要記載發票日、金額,若有欠缺即為無效票據,而無效票據不符合聲請公示催告的要件。所以當空白支票失竊或遺失,因為不知道有沒有被填寫日期、金額,所以無法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但金融實務上,發票人還是可以到銀行辦理掛失止付(其實依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4項規定,不符掛失止付條件,但銀行人員通常不清楚這些),並請銀行在有人存入支票時立即通知自己,屆時已知悉支票日期、金額,即可再辦理掛失止付、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若公示催告期間,有人來申報權利時,則另須向法院提起支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來釐清債權債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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