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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債權人在聲請本票裁定時,都會先上網查詢「裁判費要繳多少」,但卻意外發現網路上存在兩種不同版本的金額,一種是較低的版本,一種是較高、為原本的 1.5 倍,甚至連司法院網站也可看到金額較高的版本。
到底哪個才是正確的?為什麼會有兩種金額?以下讓我們一次說清楚。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的裁判費標準(舊版)
多數人查到的資訊,是引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其規定如下: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因此裁判費計算方式原本就是套用此條文,依本票金額落入的級距收取費用。但你如果依這些金額到法院聲請,就會發現......金額不符,櫃檯會要求你繳「更高」的數字。
為什麼實際繳費金額比法條高?原來是「加徵1.5倍」的原因
答案不在非訟事件法,而是在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而非訟事件法第19條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也就是說,即使非訟事件法第13條的金額本身沒有調整,司法院仍可透過行政命令「加徵裁判費」,最高可達原額的1.5倍。
司法院已於113年12月30日正式公告:裁判費提高為1.5倍
司法院於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並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生效。
也因此,本票裁定的裁判費,在114年起必須按1.5倍金額繳納。
換算後的金額如下:
結論:現在的本票裁定裁判費,已經全面提高為1.5倍
網路上兩種版本同時存在,是因為:法條本身沒有更動(維持原本金額),但司法院公告加徵1.5倍「現行適用」。
因此:真正正確、法院實際收取的金額,就是 1.5 倍版本。
若你在查資訊時看到較低金額,那是舊版未更新的資料,或是單純引用法律條文,而未納入司法院的行政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