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物竟被債務人藏起來,拍賣當天「空無一物」會構成什麼犯罪?
小張經營一家手機配件店,因周轉不靈積欠貨款,遭供應商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到店內查封櫃檯上的手機、平板及配件,依法張貼封條與查封標示。由於查封物數量多、體積大,債權人無力自行保管,法院同意在拍賣前,暫由債務人小張代為保管。
然而,小張心生歹念,認為「反正東西還在我店裡」,竟在拍賣前幾天,偷偷將被查封的商品搬走藏匿。拍賣當天,法院執行人員、債權人及前來投標的民眾到場後,赫然發現店內空空如也,查封標的全部消失。
這時問題來了:債務人把被查封的財產藏起來,會不會構成犯罪?
刑法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
刑法第139條規定:「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查封的重點,不只是「封條還在不在」,而是是否有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
實務上認為,只要債務人明知財產已被法院查封,卻擅自移動、藏匿、處分,使查封失去實際效果,就屬於「違背查封效力」。
在本案例中,即使封條未被撕毀,小張仍然:
- 明知商品已遭法院查封。
- 卻刻意將商品藏起。
- 導致法院拍賣無法進行。
這種行為,已明確構成違背查封效力罪。
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
除了違背查封效力外,債務人還可能同時觸犯另一個罪名:毀損債權罪。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成立要件包括:
- 債權人已取得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債務人處於可被強制執行的狀態。
- 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人債權的意圖。
- 債務人 客觀上有毀壞、處分或隱匿財產的行為。
在案例中,小張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為了避免財產被拍賣清償債務,刻意將查封商品藏匿,導致債權人無法受償,符合毀損債權罪的構成要件。
兩罪可以同時成立嗎?
可以,而且實務上並不罕見。
刑法第139條,保護的是「國家執行公權力的效力與秩序」(公訴罪),刑法第356條,保護的是「債權人的財產利益」(但本罪是告訴乃論)。
債務人一個行為,若同時侵害兩種不同的法益,屬於想像競合,依刑法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139條違背查封效力罪處斷。
被查封的財產,「暫由你保管」不代表「你還能動」
很多債務人誤以為,只要查封物仍放在自己店內或住處,就還能自由支配處分,這是非常危險的錯誤觀念。
一旦法院查封完成:
- 查封物即進入司法控制狀態
- 債務人雖然還是查封物的所有權人及占有人,但不能任意處分。
- 任何移動、藏匿、處分行為,都可能直接構成刑事犯罪。
單純欠錢是民事問題,但破壞強制執行,往往會把事情「升級成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