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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經營一家餐飲業,近期有消費者李小姐頻繁針對餐點品質提出抱怨。王先生多次主動與李小姐私下協商,試圖解決問題,但李小姐仍不斷提出新的賠償要求。王先生想問:「我能否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答案是:不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只有消費者才享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申請調解的權利。企業經營者無法透過此管道主動申請調解,但仍可透過法院聲請調解來處理糾紛。
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調解僅限消費者申請
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同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
從條文可以清楚看出,申請消費爭議調解的主體限定為「消費者」,並未賦予企業經營者有同樣的申請權。因此,企業經營者不能向地方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企業經營者的替代途徑:向法院聲請調解
雖然企業經營者無法使用地方政府的消費爭議調解機制,但法律仍提供了另一個可行途徑:向法院聲請調解。企業經營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調解聲請,以協助解決消費爭議。
此途徑的優點包括:
總結來說,消費者保護法的調解機制是以消費者為主體設計的,企業經營者無法透過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請調解,但仍可透過法院聲請調解,妥善解決消費爭議,保障企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