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製造」定義為何?

2023-06-19

案例1:甲從蝦皮購物網站購得未開鋒的武士刀一把後,自行使用磨刀器把未開鋒的武士刀研磨開鋒,讓該把武士刀具有殺傷力,並隨身攜帶而持有之。

案例2:乙從網路上購買仿手槍製造未貫通槍管的手槍一支,自行使用鑽床機貫通槍枝的槍管,再換裝自行加工的彈簧、撞針,而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手槍一支而持有之。

製造:創製、生產、加工、改造均屬之

製造槍砲、彈藥、刀械的刑度,比持有還要重,案例的甲、乙可以用原本就已經有武士刀、手槍了,自己只是改造而已,而主張自己不構成「製造」槍砲、刀械行為嗎?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的「製造」行為,係指創製、生產、加工或改造而言。其意義在於將槍砲、彈藥、刀械的結構、性質或成分予以改變,而創造或強化其殺傷力而言

意即行為人利用相關材料、零件、工具或技術而創製、生產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所列舉各式具有殺傷力的槍砲,或將結構欠缺、損壞而不具有殺傷力或殺傷力較低之各式槍砲予以加工或改造成具有殺傷力或殺傷力較強的槍砲。

縱使該槍砲、彈藥、刀械原本已具有殺傷力,但行為人若利用相關材料、零件、工具或技術而增加或強化該槍砲之殺傷力者,亦應認屬上述條項所稱「製造」的範疇。本文所舉的例子,都屬於將原本不具殺傷力的刀械、槍砲加以改造,而創造其殺傷力,自屬製造行為。

如果沒有「強化」殺傷力,僅係更換槍枝套件,非屬製造行為

如果只是更換套件,原槍結構並未改變,殺傷力也未強化,基於罪疑唯輕的原則,就不可逕認行為人成立製造具有殺傷力之槍砲;、彈藥、刀械之罪的未遂犯,僅得以持有論罪。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