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可否向轄區外法院提起公訴?

2025-09-22

大家可以發現到,一個區域的地方法院和地方檢察署是相對應的,例如有橋頭地方法院、橋頭地方檢察署,無一例外。而檢察官偵查案件終結,認為被告行為構成犯罪時,會向相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俗稱起訴),而檢察官可以向轄區外的法院提起公訴嗎?(例如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檢察官應於管轄區域內,向其對應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組織法第62條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第250條規定:「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或於開始偵查後認為案件不屬其管轄者,應即分別通知或移送該管檢察官。但有急迫情形時, 應為必要之處分。」

而檢察官所屬檢察署之管轄區域,與對應之法院相同,故檢察官除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遵守土地管轄及事物管轄之規定,於其管轄區域內、向其對應法院提起公訴,無管轄權時,則應報請移轉由有管轄權法院之對應檢察署檢察官向對應法院起訴(審核移轉管轄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參照),方屬適法。

而偵查終結起訴這件事,幾乎無法想像有什麼緊急的例外情況(例如現行犯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才可以說有緊急情形),故檢察官向轄區以外法院起訴,即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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