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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是大學教授,也是學生乙女的論文指導教授,某日,甲師趁著跟乙學生在研究室Meeting時,對乙毛手毛腳,又利用使用通訊軟體討論研究內容時,要求乙跟自己出遊、約會,並要求乙傳居家照給自己觀賞,因為甲是論文指導教授,如果得罪甲可能無法畢業,乙女只能先隱忍,乙女在取得畢業證書後,對甲男提出性騷擾的申訴及請求損害賠償。
權勢性騷擾之被害人,可請求法院另外酌定1至3倍之懲罰性違約金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法所稱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性騷擾的被害人,其人格權遭加害人所侵害,本來就可以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慰撫金,而性騷擾防治法另外規定,「權勢」性騷擾之被害人,除了原本的精神慰撫金外,可再請求法院視性騷擾侵害情節,酌定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不過須留意的是,法院僅能在被害人「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情形下,才能酌定懲罰性賠償金,如被害人並未請求,則法院就不能職權酌定之。
例如:法院衡酌情節,酌定權勢性騷擾之加害人應賠償被害人1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再依被害人的請求,酌定1倍的懲罰性賠償(即10萬元),則總計加害人應賠償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