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被上訴人」於第三審答辯,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2025-06-10

甲、乙因民事糾紛打官司,至二審判決時,甲獲得勝訴判決,但乙仍不服輸,委任律師提出第三審上訴,甲收到法院寄來的乙上訴狀繕本、二審法院將卷宗移送三審最高法院公文時,甲也認為自己必有要向最高法院提出答辯,反駁對方提出的上訴理由,而甲提出答辯狀時,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才行呢?

上訴三審,「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被上訴人則沒有強制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仔細看上開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實僅規定上訴第三審的當事人(上訴人)應委任律師,而被上訴人則對此沒有規定,意即被上訴人於第三審提出答辯時,並未強制其委任律師,所以被上訴人的答辯狀是可以用當事人的名義出具,不一定要掛律師的名字。

若最高法院開庭行言詞辯論,則上訴人、被上訴人都應委任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2項規定:「第三審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由兩造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如果最高法院通知兩造開庭行言詞辯論時,被上訴人則例外「應」委任律師出庭,不過最高法院很少很少開庭,所以被上訴人在最高法院通知開庭前,決定先不委任律師,這也沒有違法。

縱使未強制要求,被上訴人該不該委任律師?

綜上所述,在提出答辯狀的階段,被上訴人可不委任律師,但最高法院通知開庭時,就不得不委任律師了。在有選擇權時,要不要委任律師,這是被上訴人個人可以選擇的。

其實,第三審是法律審,當事人能有律師協助的話,較能維護自身權益,且第三審如果仍獲得勝訴,亦可聲請法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要求對造賠償自己第三審支出的律師費(法院核定的金額通常比律師費的行情要低,所以還是有一部分律師費須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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