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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房客成立口頭的租賃契約,每月租金1萬元,但沒有特別約定租金的給付時間,房客入住後,房東可以要求房客要先預付租金嗎?如果不行的話,房東什麼時候可以要求房客付租金?
無約定無習慣時,按月支付的租金,該月租金住完後再繳
民法第439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依民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租金的給付時間,若租金係約定一次性給付,則房東僅能請求房客於租賃期滿時再支付(非常不利),若租金係約定按月給付(即分期給付),則是在每月屆滿時,房客才有繳納租金的義務。
大部的租賃契約,係約定房客須預付下個月的房租,而約定先住完再付房租的情形較少。不過在沒有約定租金繳納時間的情況下,民法的規定是保障承租人的,承租人在每期屆滿時才需繳納租金,例如1月的租金,房東要等到2月1日才能請求房客付上個月的租金(每期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