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例、通則》的適用及區別

2024-03-11

我們常看到國家的法規範,有某某「法」、某某「條例」,為什麼都是法律,為何會定名不同呢?其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所以法律的名稱還有「律」、「通則」,只是這兩者就非常罕見了。

法律並未明定何時使用「法」、「律」、「條例」、「通則」

法律位階的規範,僅能使用「法」、「律」、「條例」、「通則」這四種,但在何種情形,該使用這四種中的哪一種名稱為法律定名,中央法規標準法及其他法律均無明確的規定,也沒有很具體的標準。

只能用學立、立法慣例上,大致給出個標準。


若是「全國性」、「一般性」、「長期性」事項的規定,通常以「法」作為法律的名稱。

具體而言,可再歸納一些重要標準如下:

  1. 具有法典性質的根本大法,使用「法」,例如民法、刑法。
  2. 又具有全國一致性、普遍施行而類似法典的法律,也可使用「法」,例如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3. 具有普通法性質的法律,使用「法」,例如刑法,而具備特別法性質的法律,就可使用「條例」,例如刑法章節中有公務員貪污、毒品的處罰規定,這是普通法,而貪污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是針對貪污、毒品的特別處罰規定,則使用條例。
  4. 高層級政府機關的組織法律,使用「法」,

目前施行有效的法律中,並沒有任何以「律」定名的法律。

律作為法律的名稱,帶有正刑定罪之義,通常為刑罰處罰之法律所使用,但我國以律作為名稱者,僅有「戰時軍律」,為戰爭時期對於軍事人員的特殊規範,但業於91年廢止。

條例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暫時性、過渡性事項的規定,則通常使「條例」定名。

目前使用條例定名的法律,主要類型為:

  1. 用於暫時性的法律,例如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2. 特種人事的法律,例如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3. 規定簡單事務的法律,例如例如公文程式條例、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4. 對普通法而存在的特別法,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5. 用於較低層級機關組織的法律,例如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通則

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的原則或組織的法律,可用通則稱之。

共通適用原則的法律,例如地方稅法通則。而共通適用組織的法律,例如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組織通則,此類組織通則也為數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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