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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法院拍賣拍得A屋一棟,而A屋內還留有債務人的冷氣、沙發、衣櫥、書櫃等家具,甲是否有取得這些家具的所有權?如果不是的話,該如何處置這些債務人留下物品才合法?
屋內動產,何時才在不動產拍賣範圍內?
法院拍賣不動產,如果沒有連同屋內的動產一起拍賣,則動產就不在拍賣範圍內,不動產得標人當然也不會取得屋內動產的所有權。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像馬桶、浴缸、連牆系統櫃等與建物附合的物品,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該等物品歸不動產所有權人所有。
反之,若是可移動的物品、或拆卸所需費用非鉅、難度非高之物,例如冷氣、沙發、未連牆的衣櫥、書櫃等,仍屬於動產而非不動產的一部分。
不在拍賣範圍內之動產,其處置程序為何?
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房屋內或土地上之動產,除應與不動產同時強制執行外,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無前項之人接受點交時,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債務人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之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如果屋內動產,不在拍賣範圍之內,則拍定人應將屋內動產點交予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員工),若無人出面點交時,則拍定人應將屋內動產拍照列冊,通知債務人限期取回。若債務人逾期仍不領取時,拍定人可將其拍賣,並將價金提存於法院,由法院通知債務人領取,若無人應買(拍賣失敗),再為適當之處置(例如找適當場所存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