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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同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
假扣押是我國民眾熟知的一項制度,當債權人可釋明債權存在及債務人財產有顯著減少或有脫產之虞者,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若法院准許,即會核發准予假扣押之民事裁定,債權人得於30日內向法院繳納擔保金,向法院聲請查封債務人特定財產(流程可參閱文末連結)。
於債權人為強制執行前,法院不會對債務人送達假扣押裁定,以維持隱密性
當債權人收到法院准許假扣押的裁定時,心裡雖然高興,但看到裁定末段寫到:「若不服本裁定,得於十日內提出抗告。」等文字,不免擔憂此份裁定是否債務人也會收到,會不會債務人馬上開始脫產導致自己來不及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
關於這個問題,債權人不用太擔心,假扣押是「保全程序」,假扣押裁定具隱密性,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財產,以保全債權人之強制執行,法院不會讓債務人在強制執行前知道假扣押之事,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對債務人之送達,應於於強制執行時或強制執行後為之。
白話來說,在債權人持假扣押裁定對債務人財產為強制執行前,法院不會將假扣押裁定送達於債務人,會維持假扣押的隱密性,在查封後,法院才會送假扣押裁定送達債務人,而債務人的十日抗告期間,也是從收到裁定後才起算,所以債務人若不服假扣押裁定,亦可提出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