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分割共有物調解成立且有金錢找補,可以登記法定抵押權嗎?

2026-04-26

阿義與朋友阿強共有一筆土地,市值約800萬元,持分各半。兩人因分割問題鬧上法院,在法官勸諭下達成「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由阿強取得土地全部所有權,但阿強必須補償阿義400萬元。

阿義心想:「反正和解、調解跟判決效力一樣,如果阿強沒給錢,我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辦理分割登記時,應該可以順便登記一個『法定抵押權』在阿強的土地上吧?」沒想到地政事務所卻回覆無法辦理。阿義納悶:明明「民法」有規定補償金有抵押權保障,為什麼調解成立卻不能登記?

法定抵押權僅限於「裁判分割」

根據「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不動產分割時,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對於補償義務人分得之不動產享有「法定抵押權」,且應於辦理分割登記時一併登記。

但這項優待在法律適用上有嚴格限制:

判決分割(裁判分割)才有適用

法律設立法定抵押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在「法院強制裁判」下,被迫接受金錢補償而失去土地所有權的共有人。因為這是法院的公法意思表示,具有「形成力」,所以法律給予強制性的債權保障。

調解/和解(協議分割)不適用

雖然法院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在程序法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但在私法本質上,調解屬於當事人互相讓步所達成的「協議」。

既然是雙方自願談妥的條件,就屬於「意定」性質,不具備裁判分割的形成力,因此不能直接適用法律強制課予義務的法定抵押權。

為什麼法律對調解找補「厚此薄彼」?

在法律實務見解中,判決與調解的本質截然不同: 首先,「判決」是由法院行使形成權,直接變動所有權狀態,共有人是被動接受結果,故法律須介入保障其補償金。 

其次,「調解」是當事人的合意。如果阿義擔心阿強不給錢,在法院調解時,本來就可以要求阿強「同時」設定抵押權,或是約定「對待給付」(錢入帳才過戶)。 

最後,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與第100條之1的修正說明,關於法定抵押權的準用範圍,並未將「與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文書(如調解筆錄)」納入。這代表地政機關在辦理登記時,僅認「裁判分割」的判決書為依據,這是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干預當事人的契約自由。

給共有人的法律建議

調解筆錄須加註擔保條款

若要在法院達成調解,應受補償的一方務必在筆錄中要求「義務人應同時設定抵押權予補償權利人」,或約定「於給付補償金後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考慮堅持由法院判決

如果雙方對於付款誠意存疑,且補償金額龐大,堅持由法院做出「分割判決」雖然時間較長,但能確保在辦理登記時,自動獲得法律保障的「法定抵押權」,且該抵押權次序優先於其他一般抵押權。

確認地政機關規範

地政事務所僅能依據法律明文執行登記。既然目前實務與「土地登記規則」皆未開放調解分割準用法定抵押權,切莫以為拿到法院調解筆錄就萬無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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