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命繳納鑑定費用,若不繳納會有什麼結果?
甲向建商購買新成屋一棟,但交屋後不久即發生漏水情形,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建商應賠償修復漏水的必要費用50萬元,建商則否認該屋有漏水情形,另表示甲當時也有驗屋,並未發現問題,縱使有漏水,也是甲之後做裝潢工程時所導致的。
因法官並無工程、建築相關專業,無力判斷有無漏水、以及歸責程度,法官於是決定囑託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同時命身為原告的甲,須先行墊付鑑定費用,技師公會指派之技師到現場初勘後,報價15萬元的鑑定費用,甲嫌貴不願支付,且甲認為法官應該自己想辦法判斷,不能全部推給第三人鑑定,在甲遲不支付鑑定費的情形下,訴訟可能的結果為何?
不願先負擔鑑定費用者,最後可能視為撤回起訴(或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有關房屋是否有漏水,以及是否屬於瑕疵,身為原告的甲,對此負「舉證責任」,所以技師鑑定費用,法官會諭知由甲先行負擔,而此種鑑定費用都不便宜,但又不能不支付。
依上開規定,若原告甲不支付鑑定費,法院可轉而通知對造(被告)要不要繳納,但以被告的立場,當然不願意先支付,在此情形下,會視同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若經過四個月後,仍無當事人願支付鑑定費時,即視同撤回訴訟,所以原告不支付法官命應負擔的鑑定費,最後會視同原告撤回起訴。
縱使法官不再囑託鑑定,但也因為原告甲須對有利於己的事實負舉證責任,在不進行鑑定的情形下,甲極可能因舉證不足,而獲得敗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