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件送到管理員手上就算送達?住戶沒看到,還來得及救嗎?
小王長期居住並設籍在某社區大樓,社區聘有管理員,平時代收住戶掛號信與法院文書。某日,小王因與他人發生金錢糾紛,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法院依法將支付命令寄送至小王的戶籍地與實際居住地,郵差送達時,小王正好出國兩週未在家,管理員從郵差手中收下該掛號信,並於法院送達證書上加蓋社區收發章完成簽收。
等小王返國後,管理員才在社區碰到他,告知有一封法院掛號信,並將支付命令交付給小王。此時,小王才發現20日異議期間早已經過,支付命令已經確定。
小王不服,主張自己根本沒有即時收到法院文書,是因為管理員沒有通知,支付命令的送達不合法,能否主張送達不生效?或聲請法院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為什麼送到管理員就算合法送達?
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補充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這就是實務上常說的「補充送達」,只要符合要件,就屬於合法送達的一種,不以本人親自簽收為必要。
大樓管理員就是「受僱人」
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民事判決:「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其所服勞務包括為公寓大廈住戶接收郵件者,性質上應屬全體住戶之受僱人,即與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相當。郵政機關之郵差送達文書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而將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者,為合法送達,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最高法院對此早已有明確見解,大樓管理員在法律上,被視為住戶的受僱人,郵差將法院文書交給管理員,即屬合法補充送達。
何時轉交給住戶,與送達效力無關
該判決進一步明確指出:「該管理員何時將文書轉交應受送達人,已生之送達效力不受影響。」
重點在於:
- 法院與郵政機關的送達程序是否合法。
- 不是管理員有沒有即時通知。
- 也不是住戶實際什麼時候看到文件。
因此,小王即使人在國外、完全不知情,法律上仍然視為已合法送達。
能不能主張「送達不合法」或「撤銷確定證明書」?
以本文的案例來說,小王要主張送達不合法(支付命令不生效力),或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是極其困難的。
因為小王並不是大部分時間都在國外,只是偶一為之出國,所以法院送達的地址仍確實是小王的戶籍地兼居住地,而法院既然是向正確的地址為送達,也是在未會晤小王本人時,交付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受僱人(如管理員),在這種情況下無法主張送達不合法,也不能因為「本人沒看到」而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在此種情形下,送達制度的風險應由應受送達人自行承擔。
實務提醒
住在有管理員的大樓,代表你已經默認:
- 管理員有權代收重要法律文書。
- 管理員收件的那一天,就是法律上送達生效的那一天。
如果你有債務糾紛、訴訟風險,或長期出國,務必要:
主動交代管理室即時通知。
或安排親友代為注意法院文書。
否則,錯過異議、上訴、抗告期間,後果往往無法挽回。
不過,如果本例的小王認為自己並沒有欠錢,雖然支付命令已經確定,但小王仍可向法院提出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但訴訟的時間、金錢成本要由小王承擔,而且還面臨債權人先持支付命令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