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死亡宣告,死亡時間點如何認定?

2025-09-18

陳先生與其他親屬共有一筆土地,但其中一位共有人張先生,自民國101年5月1日向警方通報失蹤後,就再也沒有音訊。時間一晃十多年,土地無法處理,其他共有人也難以進行分割訴訟。

於是,陳先生以「利害關係人」的身分,向法院聲請對張先生為死亡宣告,希望能確定土地持分的歸屬,進一步推動分割程序。

問題來了:如果法院准許死亡宣告,那麼法律上張先生的「死亡時間」會算是哪一天?

以失蹤可宣告死亡之期限屆滿之日,為推定之死亡時點

民法第8條規定:「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同法第9條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依上開規定,張先生是在101年5月1日被通報失蹤,並非因特別危險而失蹤,因此適用一般規定,失蹤滿七年後,利害關係人可以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自通報失蹤日101年5月1日起算,至108年5月1日屆滿七年,所以法院會裁定張先生於108年5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法院宣告死亡後,張先生的持分會視為自108年5月1日已經由繼承人繼承,這意味著其他共有人若要分割土地,應以張先生於108年5月1日時之繼承人作為張先生的法律地位承接人,並以其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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