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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把車送到某汽車美容保養廠,要求業者幫忙做全車清洗與更換機油保養,費用共計新臺幣8,000元。工作完成後,陳先生卻遲遲不願意付款,還說要先把車開走再考慮。業者擔心收不到錢,於是拒絕交車,表示「你不付錢,車就不能拿回去」。陳先生氣得揚言要報警,並質疑業者憑什麼不還車。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汽車保養廠或洗車店的業者,是否有權拒絕交車,直到客人付清費用為止呢?
因營業而占有消費者之動產,在未付清費用前,業者可行使留置權
民法第928條第1項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民法第929條規定:「商人間因營業關係而占有之動產,與其因營業關係所生之債權,視為有前條所定之牽連關係。」
民法第932條規定:「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者,僅得依其債權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行使之。」
民法第934條規定:「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其物之所有人,請求償還。」
陳先生的「車」是動產,而汽車美容廠對陳先生的債權(洗車、保養費用)正是因為該車而發生,兩者具有直接牽連關係。
因為車子是業者合法受託保管並完成服務後占有,並非侵占或不法取得,所以符合行使留置權的前提。因此在費用未付清前,業者有權留置整輛車,不必交還給陳先生。若陳先生不滿,只能透過付款或與業者協商解決,而不能單純指控業者違法。
此外,如果業者在留置期間為了保管車輛付出費用,還可以依第934條向車主請求償還。
所以在洗車、汽車保養完成後,如果客戶拒絕付款,業者確實可以依民法留置權的規定,合法拒絕交車,直到客戶付清應付費用為止,這是法律保障業者的權利,而非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