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據新聞報道,114年11月23日台鐵1108次區間車在七堵站被發現整片車廂遭人塗鴉。台鐵表示已報案,並稱行為人可能觸犯「鐵路法」第68條之2規定,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實際法律責任並不是這樣。

鐵路法第68條之2何時才會成立?
鐵路法第68條之2第1項規定:「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目的很明確:
是為了防止鐵路系統被破壞到無法正常運作,例如:
必須達到「影響設備功能正常運作」的程度,才會構成本罪。
在火車車廂外塗鴉,是否會危及鐵路設備功能?
答案是「不會」。塗鴉的行為:
車廂外觀受損,影響的是「美觀」與「形象」,但不會危害鐵路設備功能,因此,不會成立鐵路法第68條之2罪名。
正確的法律責任:刑法第354條毀損罪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塗鴉使車廂外觀受損,必須重新清洗、重新上漆,這屬於損害車廂美觀效用,即毀損罪的典型態樣。
實務上,這類案件:通常會判拘役或數月以下有期徒刑,幾乎都能易科罰金(例如每天1000元計算),還要賠償台鐵清潔費、重漆費,通常數萬元以上。
刑度與鐵路法第68條之2相比,差距非常大。
台鐵為何仍然對外說會以鐵路法究責?
主要是因為:
想表達案件的嚴重性,試圖嚇阻類似行為,且多數民眾不懂鐵路法與刑法的適用差別。
然而從法條構成要件,可以很清楚知道,車廂塗鴉不會危害行車安全,因此不能以鐵路法第68條之2重罪論處。塗鴉者仍須負毀損的刑事責任,並負擔民事賠償,只是沒有新聞所說的重罪那麼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