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申請中低收入戶補助」,可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

2021-12-16

關於聲請對父母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程序,可參考文末的專文連結,本文就不再重覆說明,謹就現在實務上的聲請目的之一「為了讓父母取得中低收入戶補助資格」來作分析說明。

法院免除扶養義務裁定,對於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的影響

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社會局對於中低收入戶資格的認定,是以「家庭總收入」、「家庭總財產」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其金額未達一定標準者。而家庭人口理所當然會納入的就是當事人的「子女」。

所以在父母無所得、無財產時,但假如子女經濟狀況不錯時,仍會導致父母不符中低收入戶資格(因為會計入子女財產),只有將子女剃除不計時,才能符合資格。那要如何把子女剃除不計呢?

方法有二種(但實務上都靠第2種方法):

  1. 社會局訪查後決定剃除:
    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9款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及前條所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社會局進行訪視後,若認為無法期待子女履行扶養義務,關係疏離時,是有行政裁量權將子女剃除不計的,但幾乎看不到有社會局有這麼做。
  2. 由法院裁定免除子女扶養義務,當事人持法院裁定請社會局剃除子女財產:
    由子女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母的扶養義務,若法院裁定准許,則社會局看到裁定後,就會將子女財產剃除計算了。
    而以目前實務情形,社會局都是採此種方式,不敢自己訪查自行認定,非要交由法院去處理,限縮自己的裁量權,這是很畸形的,法院也不樂見這種狀況。而且法院的調查,通常也不會比社工訪視要好。

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目的不應該是「協助相對人取得社福身分」

承上述,因為社會局在剃除子女財產的依據,極其依賴法院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變成許多想要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以領取補助)的家庭,子女會故意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而當事人、證人均口徑一致,往往就可以取得法院准許的裁定,變成實際上子女有扶養,但表面上取得中低收入戶資格一面領取社福補助。

筆者認為,法院也是有觀察到此種情形,也不甘變成社會局的小弟,近來已有出現因「當事人聲請目的是為了取得中低收入戶補助」,認為無「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聲請的裁定。

所以如果民眾符合民法第1118條之1減輕或免除扶養的條件,當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但在聲請書狀、調解及開庭中,有關聲請理由的陳述部分,不宜把重點放在「相對人取得中低收入戶補助身分」上面,而是要盡力去說明、舉證父母在自己小時候有未盡扶養、撫育之責的狀況,免得法官認為你們只是要利用法院取得社福資格、實際上當事人並無免除扶養的真意,只是要取得社福補助而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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