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商店販賣成人用品,僅設「滿18歲」警語仍然違法
近年各地興起「無人商店」與「自動販賣機」販售成人用品,只要在門口貼上「未滿18歲禁止進入」或設計螢幕跳出「是否已滿18歲」的確認視窗,消費者點選「是」,就能輕鬆購買情趣用品。
但問題是,這些販賣機根本無法查驗購買者的實際年齡。若有未滿18歲的少年好奇購買成功,業者是否違法?光靠「年齡確認按鈕」真的能免責嗎?
法律明定:不得販賣或供應有害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三、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同條第3項進一步明文規定:「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換言之,只要商品性質涉及「色情」、「猥褻」等,成人用品即屬禁止提供予兒童及少年的範圍。
成人用品店屬於「禁止未滿18歲兒少進入」的場所
兒少法第47條第1項、第3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
此外,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3日衛部護字第1071460742號函釋明確指出:「成人用品(如情趣用品)其定義係指兒少福權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之『成人用品零售店』內販售之『成人用品』。」
換句話說,不論是實體店面或無人商店、自動販賣機,只要販售這類商品,法律上都等同於「成人用品零售店」,依法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或購買。
施行細則要求「實際查驗年齡」,形式警語不符規定
兒少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第3項進一步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物品者,對接受者是否已滿十八歲有懷疑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提供。業者經營方式、型態無法辨識或無查驗消費者年齡機制,而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者,依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處理。」
衛福部函釋:自動販賣機仍受禁止供應之規範
衛生福利部106年2月14日衛部護字第1061460181號函釋明確指出:「兒少福權法第43條第3項規定禁止任何人『供應』不良物質予兒少之行為,係指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物品(質)供予兒童及少年取得,爰以自動販賣機等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方式供應不良物質予兒童及少年,仍受兒少福權法第43條第3項規定規範 。」
也就是說:
即使販賣機不是「故意賣給未成年人」,只要設計上「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一旦有讓未成年人取得成人用品的可能性,即屬違法行為。
若業者採無人販售方式(例如自動販賣機),且無法實際查驗購買者年齡,即屬違反第43條第3項之「不得販售予兒少」的規定。此時即使有張貼「未滿18歲禁止入」或跳出「是否已滿18歲」的確認視窗,也僅是形式審查,不符合法律要求。
違法後果-罰鍰與公告
兒少法第91條第4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兒少法第95條第2項規定:「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場所負責人姓名。」
法律核心精神:防止兒少接觸有害身心之色情或猥褻物品。因此,若自動販賣機或無人商店販售成人用品而無有效查驗機制,即可能遭主管機關裁罰最高10萬元,並公告業者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