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刪除LINE群組相簿,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2025-10-24

幾位朋友共同經營一個 LINE 群組,平時用來分享旅遊照片與生活點滴。某日,群內成員因意見不合發生爭執,其中一人盛怒之下,將群組的「相簿」與「記事本」全部刪除。

其他成員發現後非常憤怒,認為那裡面有大家共同上傳的照片與紀錄,造成重大損失,於是報警提告,主張該成員涉嫌「刑法第359條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但問題來了:這樣的刪除行為,真的構成刑事犯罪嗎?

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保護的法益是他人對電磁紀錄的支配權。若行為人「無正當權限」、「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即屬違法。然而,若行為人本身就具有刪除或管理該資料的權限,是否還能構成本罪,則是本案爭點。

肯定見解:LINE群組相簿屬於「他人電磁紀錄」,無故刪除即構成犯罪

肯定見解認為,LINE群組的「相簿」或「記事本」內所儲存的內容,屬於群組成員共同擁有、共同管理的電磁紀錄。

若其中一位成員,未經其他成員同意,就擅自刪除全部相簿內容,等同於毀損他人也享有權利的電磁紀錄,自然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肯定見解的理由如下:

  1. 上傳內容屬共同持有狀態,每位成員對於該相簿的電磁紀錄均享有部分權利。
  2. 刪除行為剝奪他人共同使用的權益,侵害他人對該紀錄的支配權。
  3. 即使技術上群組成員都有刪除權限,但該權限並非用來報復或破壞他人資料,濫用刪除功能仍屬「無故」刪除。

換句話說,刪除的行為雖然「技術上可行」,但「法律上不被允許」,因此仍可能構成犯罪。

否定見解:群組成員有刪除權限,不構成「無故」刪除

否定見解則強調,根據 LINE 官方使用規範,群組成員在加入時即同意:

  • 所有群組成員皆可新增、修改或刪除相簿內容。
  • 上傳的資料會儲存在 LINE 雲端伺服器中,屬「共享空間」。

因此,當群組成員刪除相簿或記事本內容時,行為人係依其使用權限操作,並非「無故」刪除。

否定見解的理由包括:

  1. 使用者事先同意權限共享:所有成員加入群組時,即明知其他人可刪除內容。
  2. 操作行為屬權限內行使:既然LINE平台賦予成員刪除權限,刪除行為有「正當權源」。
  3. 刑法應從嚴解釋:若群組內成員操作屬「授權範圍內」,則不應輕易認定構成刑事犯罪。

因此,否定見解主張,此類情形應屬「社交平台內部糾紛」,不宜上升為刑事處罰範疇。

綜合評析與實務觀察

多數檢警與法院傾向採取否定見解,理由如下:

  1. 刑法第359條屬「保護他人電磁紀錄」之罪,須有明確「他人性」。
  2. LINE群組中的資料為共同管理狀態,難認屬「他人」之電磁紀錄。
  3. 成員間本就擁有刪除權限,難以認定為「無故」。

換言之,若行為人是群組內正式成員,且刪除行為未違反平台規範,通常不會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無故刪除罪。若群組內的資料具高度重要性(如工作檔案、公司內部資料等),建議另行備份於其他雲端或公司伺服器,不應僅存於LINE群組相簿。

但如果行為人已被移出群組,或以不當方式侵入他人帳號刪除資料,則構成犯罪的可能性大增。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