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刑事處罰

2024-04-17

若無正當理由而「持有」未滿18歲之人的性影像、或猥褻圖畫、物品等,例如把未成年人的色情影像存在電腦硬碟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都是會被處罰的,只是會依照類型、動機,則處罰之輕重有所不同。

什麼是「性影像」?

刑法第10條第5項、第8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指的「性影像」,係指未滿18歲之人,有以下情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1. 性交。
  2. 性器、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之身體部位。
  3. 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4. 其他與性相關而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什麼是「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除了屬於影像、電磁紀錄的「性影像」之外,連照片、錄影以外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也不行,一樣會被處罰。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另外規定,除了照片、錄影以外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只要是與性相關,且客觀上足以 引起性慾或羞恥者,也是法律所禁止者。其差別只是呈現方式的不同,照片、錄影屬於性影像,而其他呈現方式者,則屬於「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的處罰規定

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供他人觀覽、聽聞,而持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規定:「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交付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販賣前二項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第一項及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查獲之第一項至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有散布性影像意圖者,是處罰最重的,所以尚未散布,僅在持有階段被查獲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另有營利意圖,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另外需留意者,此條同時處罰「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且法定刑度是相同的。

單純持有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第一項及第三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若無散布意圖,僅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人「性影像」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至30萬元罰金,屬於刑法上的輕罪。

如果持有的是「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處罰會更輕,第一次被查獲為行政罰,處1萬元至10萬元罰鍰,但可能需要接受2至10小時的輔導課程;如果是第二次被查獲,則提升為刑罰,但僅為金錢的罰金刑,為2萬元至2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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