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自己提自訴,誰能為他們提起?

2025-10-19

小華因重度智能障礙,屬於 無行為能力人,平時由母親照護。某日有人對小華施暴致傷,母親欲代表小華親自以小華名義向法院提起自訴,但遭法院指示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另有張小姐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遭人侵害財物,她亦想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但因能力受限,程序上是否可直接由她本人提訴,成為親友間討論的爭點。

刑事訴訟法:須由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條文明文設有「但書」,指出在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已死亡之情形下,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行使自訴權,顯示無行為人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不能自己提出自訴的。此為我國現行刑訴制度在自訴方面對於行為能力受限之人所採的特別安排。

司法院實務見解:最高法院65年度庭推總會議(三)

司法院最高法院於 民國65年6月22日第5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簡稱「65年會議決議」)對本議題實務上有明確採納:

決議: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犯罪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其法定代理人始得提起。(採甲說)

會議記錄中討論了兩種說法:

甲說主張「無/限行為能力人不得自行提起自訴,應由法定代理人等為之」;乙說則認為條文修正後未明訂排除被害人本人提訴,雙方權能可併行。

會議最終採納甲說,認為立法理由也意在擴大救濟至法定代理人等,並非使有限能力者能以本人名義提訴。

此一實務見解具有指導性,法院與檢察實務多依此釋義辦理:若被害人屬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直系血親或配偶代為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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