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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半途因資金不足、產權糾紛、工程品質不合格、合建糾紛等原因而未能完成者,俗稱為爛尾建築。這種建築因尚未完工而無產權登記,並沒有所有權狀,這類建築是否屬於民法上的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讓方式為何?
建築物要達到什麼程序,才屬於「不動產」?
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971號判決:「屋頂尚未完工之房屋,須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始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所謂之定著物。」
爛尾樓的所有權移轉方式?
如果爛尾樓未達足避風雨、達經濟上使用之程度者,將不會被認定為定著物,尚非不動產,性質仍屬於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因「交付」而生效。
反之,若已達足避風雨、達經濟上使用之程度,將認定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移轉仍以「登記」為要件,但因為房屋尚未完工無法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故無法轉讓其所有權,若有人欲接手,須辦理起造人變更、繼續建築完工後,持使用執照、竣工圖等資料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而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