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經討論就領走孩子的普發1萬元,合法嗎?民事、刑事一次看懂!

2025-11-06

政府開始發放普發1萬元現金,為方便民眾領取,提供線上領取、ATM、郵局等多種方式。其中:

  • 未滿7歲:須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領

  • 7歲至13歲:可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領

然而,李先生發現,太太未與他討論,就自己上網「代領了孩子的1萬元」,之後竟將這筆錢拿去購物與儲值遊戲,引發家庭爭議。他想知道,太太這樣做是否合法?能否要求返還?甚至是否觸犯刑法侵占罪?

民事法律分析:孩子的普發金是「特有財產」,父母不能亂用!

普發1萬元是孩子的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普發1萬元屬於小孩獲得的政府無償補助,因此法律認定為孩子所有,是小孩的特有財產,並非父母的財產,父母只是代領人與管理人。

父母需「共同管理」,且必須為子女利益使用

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民法第1088條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且父母只能將此財產用於子女的利益。例如教育、學習、醫療、生活所需等,都是合法且合理的用途。

若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就先代領了1萬元,但最後仍是用於孩子的生活或教育,雖然欠缺溝通,但就法律判斷而言,並未造成孩子損害,因此不會有民事責任。

父母意見不一致怎麼辦?法院不會介入!

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但若意見不同(例如爸爸想存起來、媽媽想買補品),法律沒有機制讓法院替父母裁決要怎麼花,只能透過家庭溝通與協調解決。

此類生活中小額管理爭議,法院無法以裁判分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的用途。

若父母亂花小孩的普發1萬元,小孩如何求償?

若這1萬元被一方父母拿去與孩子無關的用途,像是喝酒、賭博、儲值遊戲買點數、買精品或私人物品等,就是違反民法1088條的規定,因為已侵害孩子的財產權,原則上孩子有權請求返還金額。

但實務上,小孩雖有請求權,但因未成年人不能自行提告,而侵害財產者又是其父或母(法定代理人),存在利益衝突,因此無法由該父或母代孩子向自己提告。這種情況必須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由利害關係人或社會局向法院聲請為孩子選任特別代理人,由特別代理人代表孩子向侵害財產的一方追討金額。

  1. 小孩未成年無法自行訴訟。
  2. 侵害孩子財產的父或母是法定代理人,不能代表孩子告自己。
  3. 必須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
  4. 特別代理人才能代表孩子向父或母請求賠償。

只是,為1萬元啟動民事訴訟、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程序繁瑣又耗費成本,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一般並不建議採取。但若父母正在進行離婚或爭取親權,則可以將此事作為證據,主張對方不適任管理子女財產。

刑事責任分析:亂用恐構成侵占罪,還可能加重刑責!

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小孩的普發1萬元是其特有財產,父母只是基於代理角色持有,如果父母明知這筆錢是孩子的,卻將其挪作自己用途(例如:賭博、買酒、儲值遊戲買點數、買父母自己的衣物奢侈品),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第1項的侵占罪。

對象若是未成年,會加重刑度!

更重要的是,侵占對象若是未成年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對兒童或少年故意犯罪者,刑度加重至二分之一。

也就是說,原本侵占罪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判決六個月以內可易科罰金),刑度將加重後法定最高刑度達七年半(判六個月以內也無法易科罰金),甚至有無法易科罰金的情形。

但提告仍有困難

不過,刑事提告也存在實務困難。

  1. 必須清楚證明父母花掉的金額,就是孩子的這1萬元,而不是家庭共同生活費,很難舉證。
  2. 親屬間的侵占是告訴乃論,必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3. 未成年子女不能自行提告,而父母又是法定代理人,也會面臨利益衝突,因此同樣須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或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或請社會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2項規定獨立告訴 ,程序複雜。

因此,雖然法律上確實有可能成立侵占罪,但絕對不鼓勵為這1萬元提告。

最後結論

父母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代領普發1萬元,法律上並不構成違法,因為父母本來就有代領權限,而且財政部的普發制度設計,本來就允許父母一方來代領小孩的這1萬元。

關鍵在於這筆錢的使用方向:只要是用於孩子利益,法律上就沒有問題。真正的法律風險是「挪為自己享受」,才會涉及民事賠償與刑事侵占責任。

若雙方對1萬元的使用方式意見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機關可以介入協調,父母仍應以溝通為優先。除非與其他重大家庭問題綁在一起,例如親權爭訟,否則不建議為此訴諸法院或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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