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過世,子女消極不殮葬,可能構成不作為遺棄屍體罪

2022-07-24

不少獨居老人身故時,但子女也不願為其辦理後事,最後僅能由善心人士籌措善款辦理喪葬事宜,如果是符合刑法294條之1(遺棄罪例外)或其他情有可緣因素,子女不幫父母辦後事,或許可以理解,但如果無正當理由故意不為父母最到最基本的殮葬,那實在是說不過去。

刑法遺棄屍體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24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50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所謂的「遺棄」屍體,除了積極將屍體移動棄之他處外(作為),有殯葬義務之人對於屍體棄置不顧(不作為)亦可構成。且我國重視倫理,對親屬之屍體,自應妥為殮葬,以維護善良之傳統,則如對屍體雖加埋葬,苟以遺棄之意思,草率為之,埋於非應埋之處所,或不依一般之習慣方式為之,仍不失為遺棄。

而子女在父母過世後,自有妥為殮葬之義務,如果消極不作為,對於父母屍體棄之不顧,也會成立不作為之遺棄屍體罪,且依刑法第250條規定,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犯之者,可加重其刑到1.5倍。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