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犯遭警方逮捕、做完警詢筆錄後,就可以回家了嗎?

2021-10-06

因犯罪而被警察以現行犯逮捕的被告,警察會先帶回警局確認人別、製作筆錄及蒐集初步證據,而被告在警局作完筆錄之後,是不是就可以回家了呢?想必這是被告本人或家屬最為關心的問題。

對於逮捕被告,原則上警察均須移送檢察官訊問,不得逕行釋放被告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依此規定可知,原則上,對於逮捕之被告,警察做完警詢筆錄之後,應製作移送書、職務報告書,連同證據,將被告移送至地檢署給檢察官做訊問,檢察官訊問後,再由檢察官決定是請回、交保、責付或向法院聲請羈押。

而例外可不移送檢察官,可逕行釋放被告的情形限於:

  1. 所犯為最重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但常見的酒駕、吸食1級或2級毒品、竊盜、傷害等罪,都不符合此條件(最重刑度超過1年),所以警局做完筆錄後,還是要送地檢署,如果時間已是下班時間,那就要在警局過夜,隔天白天檢察官上班後,才能送地檢署。
  2.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已經撤回告訴者,或已逾告訴期間。

若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警察可以經過檢察官的許可,不予解送檢察官,可直接釋放被告。但如果檢察官不准許,就還是要移送地檢署給檢察官訊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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