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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證人經法院傳喚到庭作證,有據實陳述的義務,而法院原則上均會命證人「具結」,意即切結自己所述均為真實,如果證人於具結後仍就案情重要事項說謊者,將觸犯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如以下條文)。
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於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訊問雖可具結,但說謊並不會觸犯偽證罪,僅處以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訊問當事人。前項情形,審判長得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命當事人具結,並準用第三百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十三條及第三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依上開規定,法官命訴訟當事人到庭,進行當事人訊問時,亦可命當事人具結,切結其所述為真實,但當事人於訊問中說謊的處罰,則別有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2第1項規定:「依前條規定具結而故意為虛偽陳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訴訟當事人畢竟是直接的利害關係人,較難期待當事人對於自己的案件均會據實陳述,因此僅規定當事人於訊問中故意說謊而足以影響裁判結果者,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不會以偽證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