瘖啞人可否代筆或公證遺囑?

2022-11-12

所謂的瘖啞人,係指無聽力、無口說能力之人,但其腦袋可能很清楚,也能以手語比畫,如果瘖啞人意識清楚、可以寫字,可以「自書遺囑」。但如果無法自行書寫,可以透過手語比畫的方式,請公證人為其公證遺囑,或請律師為其代筆遺囑嗎?

遺囑之方式有嚴格要件規定,缺一不可,若無法口述遺囑意旨,即無法公證或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不論是公證遺囑、代筆遺囑,法條均規定立遺囑人需要「口述遺囑意旨」,意即一定要能夠說話、講出遺囑意旨,且遺囑須依法律規定為之,屬嚴格要式行為,既然法律未允許以手語或透過通譯方式傳譯,即不得以方式為遺囑,否則縱使作成,但因違背法律程序規定,也屬於無效之遺囑。

瘖啞人可自書遺囑

雖然瘖啞人可能因為無法「口述遺囑意旨」而無法代筆遺囑、公證遺囑,但只要意識清楚,可以寫字,仍可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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