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人死亡後,生前開出的遠期支票還能兌現嗎?

2025-11-30

陳先生在114年5月1日簽發一張 遠期支票,支票上記載的發票日是115年6月2日。這張支票原本是用來支付貨款,受款人(執票人)張小姐也一直保留著,準備在支票發票日到了之後到銀行兌現。

但事情在115年4月30日發生變故——陳先生突然過世。

張小姐在115年6月2日之後持支票向銀行提示付款,卻被銀行以「發票人死亡」為由退票。她覺得非常疑惑:「支票上本來就寫6月2日才能兌現,那為什麼發票人4月底過世,我6月來兌現就不能領了?」

支票能不能兌現,取決於「發票人與銀行的委任關係是否存在」

支票本質上是發票人與銀行之間的一種「付款委任關係」。

銀行願意替發票人執行付款,是因為:發票人是銀行的存戶,發票人授權銀行在支票提示時替他付款。

民法第550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49年3月3日(49)台文字第0040號函解釋:「行庫接受存戶開戶後其與存戶間固已成立一種委任關係,此項關係於接獲該存戶死亡之通知時即告消滅。該存戶生前所開即期支票(指發票日期為死亡日期以前者),而執票人未於死亡日期以前向行庫為付款之提示者,該行庫即無從根據已消滅之委任關係予以付款。存戶生前所開遠期支票(指發票日期為死亡日期以後者),基於前述理由,行庫對之自更無付款之義務。」

存戶死亡時,發票人與銀行間的「付款委任關係」 立即消滅。

✔ 存戶生前所開 即期支票(發票日在死亡前),若執票人未在死亡前提示付款 → 銀行無從付款

✔ 存戶生前所開 遠期支票(發票日在死亡之後) → 銀行更無付款義務

✘ 因為付款委任關係在死亡當下就消失,銀行不再有代為付款的法律基礎。

因此:只要發票人死亡,不論支票是否到期、不論存款是否足夠,銀行都會以「發票人已死亡」為理由退票。

回到案例:這張支票「一定無法兌現」

案例中:

支票發票人死亡日:115年4月30日

支票發票日:115年6月2日(明顯是遠期支票)

依最高法院見解:遠期支票的發票日是在死亡後,銀行當然不能依已消滅的委任關係付款 → 必然退票。因此銀行的退票處理是正確的。

那執票人的權利怎麼辦?

雖然不能領支票,但「原始法律關係」仍存在。

也就是說:

  • 若支票是支付貨款 → 執票人可向繼承人請求清償貨款
  • 若是借款還款 → 繼承人仍應在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 若是其他債務 → 仍可依本來的契約向繼承人主張

簡單說:

支票不能兌現,不代表債務消失,執票人仍然可以向繼承人請求付款(繼承人於繼承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即限定繼承),只是不能再依「支票法」向銀行主張,而是改回原本的債權關係,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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