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認領無效」之訴,是否有時效或除斥期間的限制?

2022-06-23

所謂「認領」,係指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承認該子女係其所生,因而建立法律上父子關係。認領最重要的重點,就是須具備「真實血緣」才能認領(無血緣關係建立親子關係者,為收養)。

但是戶政事務所為認領登記時,並不需要當事人提出血緣關係的證明,所以可能會發生無血緣關係者,卻因錯誤的認領登記而成為法律上「生父」的情形,可否向法院提出「認領無效」之訴藉以改正此種結果?

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是否仍有「認領無效」之訴存在的空間?

民法並無當人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的明文規定,在家事事件法施行前,過去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否認或認領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與認領無效或撤銷認領之訴,及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或其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所以確實是有「認領無效」之訴存在的,但該規定隨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現行家事事件法並無「認領無效」之訴的明文。

但不代表當事人不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了,家事事件法雖無認領無效之訴之明文,但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列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而自立法理由寫到:「...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例如:......;以認領或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有效或無效,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可知原本民事訴訟法第589條規定的認領無效之訴,屬於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1項甲類第3款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的範疇。

認領無效之訴是否有時效或除斥期間之限制?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因認領而發生婚生子女之效力,須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之血緣關係,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此時利害關係人均得提起認領無效之訴。又認領無效之訴權不因時效或除斥期間而消滅,且由第三人提起認領無效之訴者,如認領當事人之一方死亡時,僅以其他一方為被告即為已足。」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