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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社區的管理委員A從事保險業,看到社區公基金已經累計達千萬,但平時都只擺在銀行定存領少得可憐的利息,便以「錢放定存就是越放越少」、「定存趕不上通膨」等理由,希望說服其他管委會成員,將公基金拿來買自己公司的投資型保單,除了自己可以賺業績之外,社區的公基金還可以成長。
但有其他管理委員認為不妥,怎麼可以把社區公基金運用在跟社區無關的事情上呢?而且投資有風險,且錢一投入,如果社區臨時缺錢要動用,還需要被保險公司扣違約金,且有適法性的問題而投反對票。
並無法規允許公共基金作投資使用,雖無明文禁止,但主管機關建議「不宜」將公基金作投資使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而中央主管機關營建署訂定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18條規定的管理費、公基金用途,都僅限於社區有關事務運作、管理或修繕方面,不包含投資或買股票。
當然,如果社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決議通過」將公基金拿來投資,不能說有違法的情形,但仍然是一個具有風險的行為,並不建議這麼做。
至於管委會有沒有權限自己決定將公基金拿去投資?如果社區規約不允許,管委會就無權決定,僅能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反之,如果社區規約是允許的,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36條第7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管委員可直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