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公示催告期間,有執票人申報權利,法院後續程序為何?

2024-04-01

票據權利人遺失票據時,可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若公示催告期間經過後,無人向法院申報權利時,可進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不過比較少人討論到,如果公示催告期間,有人向法院申報票據權利時,接下來的程序會如何進行?

公示催告,法院會定3至9個月期間,讓執票人申報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560條規定:「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

民事訴訟法第562條規定:「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持票據申報權利,後續程序為何

民事訴訟法第563條規定:「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若於公示催告期間,有人持票據向法院申報權利時,法院會通知聲請公示催告之人,定一個時間,請聲請人到法院閱覽票據。 

承認申報人提出之票據為真正,且為善意取得票據時

若聲請人閱覽票據後,認為票據是真的,確實是遺失的票據,此時公示催告程序即會終結,因為已經有人拿票據行使權利,此時回歸票據法的規定處理,發票人應負付款責任。

否認申報人提出之票據為真正

若聲請人閱覽票據後,認為票據是假的,並不是其喪失的票據,此時公示催告程序也一樣會終結,而執票人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票據為真正及請求喪失人給付票款。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