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刑法誤認的法律效果(以毒品犯罪為例)

2021-08-22

當行為人對於補充空白刑法之規範發生錯誤時,究竟屬於構成要件錯誤還是禁止錯誤?其最大差別在於,若屬構成要件錯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處罰過失犯,將導出不成立犯罪的結果;若屬禁止錯誤,依刑法第16條規定,仍無法免除刑事責任,僅得減輕其刑。

空白刑法的錯誤

填補空白構成要件的行政命令乃空白刑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倘若欠缺填補規範的禁止內容,則空白刑法根本無法運作,而失去其存在價值,故行為人對於填補規範的不瞭解而形成的錯誤,即有如對於具體描述行為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的錯誤。

因此,刑法對於如此的錯誤行為即可適用一般的錯誤規則,加以評價,亦即行為人對於填補規範的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的錯誤,即適用構成要件錯誤的評價規則。至於行為人因錯誤而不知有填補規範的存在,或誤認其行為係填補規範所不禁止者,則適用禁止錯誤的評價規則。

假若行為人對主管機關所公告之毒品品項有所誤認,認為其所吸食者為砂糖而不是「狄門諾沙多」(二級毒品),則屬構成要件錯誤,應論以過失而不罰;設若行為人誤認其所吸食之食品為法規範所允許者,則屬禁止錯誤。

需達何種程度始能阻卻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

需達何種程度始能阻卻行為人的構成要件故意,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更加以細分:

替換理論:

在以行政命令補充空白刑法的情況,只要行為人對於能夠滿足空白刑法及補充規範構成要件之相關事實有所認識,便具有該空白刑法之構成要件故意。

意即行為人只要認識到吸食之物係「狄門諾沙多」,不必認知到所吸食者係法規所禁止之物,即具有構成要件故意。至於行為人對於補充規範之內容與效力發生錯誤,則不能阻卻再成要件故意,頂多只能成立禁止錯誤。 

社會意義理論:

認為空白刑法之構成要件故意必須包括對於補充規範之內容與效力的認識。

雖然對於補充規範之內容與效力發生錯誤是對於一個禁止規範發生錯誤,但是由於空白刑法將此禁止規範當作構成要件要素,倘若對其認識錯誤,則屬構成要件錯誤,故行為人必須能夠理解相關的事實情狀係屬於該空白刑法藉由補充規範所指示之事實情狀。

意即行為人有無故意需視其主觀上有無認識到吸食的「狄門諾沙多」係法律所禁止的毒品,若欠缺此認識,則不具構成要件故意。

宜採社會意義理論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將毒品分級、品項授權行政機關由命令補充,空白構成要件之部分,究竟何為法所禁止的事項,一般人無法由法律條文中一望即知。

況且空白刑法無可避免的一定要討論其面臨罪刑法定和罪刑明確性之問題,空白刑法屬立法上的例外,基於例外規定應從嚴解釋之法理,應採社會意義理論為當,空白刑法較非空白刑法法律,其不明確性較高是得以肯定的,為了避免成為濫罰的不當規定,應嚴格限制主觀要件上應認知之部分,亦即行為人主觀上須認知到該空白構成要件上的社會意義,始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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