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成員在任期中將房屋出賣,委員資格會喪失嗎?

2021-11-26

公寓大廈的住戶(所有權人、承租人)均有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或組員的資格,但房屋的買賣、租賃的更迭都是很正常的現象,如果管委員成員在任期當中失去了住戶資格,還可以繼續當委員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中段規定:「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從這個法條中,應可清楚知道,如果管委會成員在任期中把房屋賣掉,就會立即失去委員資格。

而此法條並未規定到「承租人」住戶的情形,但應可類推適用,若公寓大廈承租人擔任管理委員,而在任期中租賃關係消滅遷出,亦應視同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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